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但是,《税收征管法》在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力的同时,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限、程序、条件及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否则就可能导致保全措施无效,如果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或赔偿的责任。
因此,纳税人面临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保全的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中的有关细节,以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税收保全带来的损失。
一、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当准确把握的事项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应当准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此,对纳税担保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符合前提条件。其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掌握有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有关证据,如果纳税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是不能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3、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当履行必备的程序。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首先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税务检查中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并没有要求首先履行限期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因此,只要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和转移、隐匿财产、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不履行限期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而直接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批准权限规定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越权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无效。因此,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一定要首先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有效。
二、在税收保全措施之中,要关注税务机关采取的方法是否得当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方式:一是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额度限制。冻结纳税人存款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扣押、查封的价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税收保全的额度上,不能包含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不能针对应该缴纳的罚款而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方面的两种限定形式。
(一)、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的财产范围:一是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是商品、货物、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
(二)、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一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二是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其中不包括纳税人所有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三、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后,要关注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顺序变价处理财产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首先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其次,如果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最后,如果无法进行拍卖,也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才可以由税务机关自行变价处理。另外,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需要强调的是,在变价处理财产的方法上,顺序不能颠倒,前一个方法可以进行处理的,决不能采用后一个方法变价处理有关财产。
对变价处理财产所取得的收入,用来抵缴的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四、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整个过程中,要关注税务人员是否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填制、下达各种法律文书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要履行的法律文书:
如果要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如果要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且对查封的物品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上加贴税务机关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对扣押的物品要填制《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专用收据》,并将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妥善保管。
2、解除税收保全时,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
对已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如果能够在规定的限期内,主动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后,要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文书,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当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扣押、查封了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要签发《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并依法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限期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专用收据》,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如果当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了纳税人的存款,不仅要签发《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依法送达纳税人,而且还要签发《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解除冻结存款的手续。
五、要关注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时间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环节,在办理时间上作了明确的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延误。
1、保全措施的期限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剩余财产返还的时间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解除税收保全的时间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六、纳税人应当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将给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甚至给纳税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纳税人应当尽量规避税收保全;即使采取保全措施,也应当在保全措施的方式和内容上,积极同税务机关协调,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减少有关经济损失。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款和滞纳金的流失,在能够确保税款和滞纳金安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轻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因此,为了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和对经济造成损失,纳税人应当主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防止税收保全措施的发生。
2、在有其它财产可供查封、扣押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当积极同税务机关协调,请求尽量避免查封、扣押生产经营的关键财产,如纳税人的生产线、车间厂房、变压器等。
七、有理有据,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税收保全的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认真对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保全的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依法进行陈述、申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的权利。因此,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充分地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
3、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如果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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