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已在第五期刊发了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龙岳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的部分内容,本文为接续上期内容,访谈内容主要就部分地区和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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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努力的小蜗牛: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交税是到原来的地税局交还是到国税局去交?
●龙岳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改革方案里面关于税收征管的问题是比较明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由国家税务局来负责。也就是说今后申报时原来向地税局申报现在改向国税局申报。
◎网友qinyuan: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将如何调整?
●郑建新: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网友小鸟依人:我公司主营咨询鉴证服务,年营业额800万左右,此次试点改为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申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龙岳辉:《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公告)*9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此处需注意两点:
*9、年销售额的判定并不是指公历年,而是规定在连续12个月内,含未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如果一家企业在*9年7月开业,到次年1月营业额为200万但到次年7月营业额为600万,则符合年销售额500万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加上免税、减税销售额来判定是否超过500万的标准。对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议你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网友红太浪:您好,我是江苏的一家工业企业,上个月委托上海的一家运输公司运货,取得的专用发票为什么和我们使用的不一样?
●龙岳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中,并不是全部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交通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行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货运发票是根据交通运输的不同方式设计的,主要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铁路货票、航空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以及远洋运输发票等种类,并且货运发票所需栏次较多,发票上既要注明运费的项目,又要注明所运输货物品名,还要注明起运地、经由地、到达地、车船号等信息,有的货物运输方式的收费项目也较多,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栏次难以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货物运输各行业发票使用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单独设计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2007:我是一家上海的运输企业,从我纳税申报的情况看,试点后我的税负增加了,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考虑吗?
●郑建新:关于试点行业税收负担的问题,我在前面回答网友关于增值税税率设置问题时已经提到了,在测算试点行业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税率时,我们遵循的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并采用了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可以说,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总体而言其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针对该网友提到的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设计试点方案时我们也做过认真研究,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
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分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网友何去何从:我是江苏的一家运输企业,在上海试点导致江苏和上海的政策不一致,国家对于类似情况有何考虑?
●郑建新: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网友纳税人:您好,我是成都的一家工厂,属于一般纳税人。前几天听说上海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我想请问,我们正在请上海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年终决算,对方能不能开专用发票给我们抵扣?
●龙岳辉:这一次上海的改革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了这次改革的范围,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对方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你公司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边缘人:下一步改革试点的计划安排是什么?还有哪些地区和行业是下一步考虑的方向?
●郑建新:我们*9步是先在上海开展了试点,这项试点工作也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目前,北京等地区也上报了参加试点的申请,我们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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