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结合海南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海南省地税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凡由海南省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下称企业)。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二)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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