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现结合国税实际,山东省国税局提出若干加强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2]5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由事先备案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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