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规定,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明确了在河南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3.三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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