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规定,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公告。
公告中明确了在河南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3.三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版权声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