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证明的出具,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外提供有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会协[2012]14号),明确有关操作规范问题。
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向协会提出出具执业证明的正式申请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书需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全称,委托单位(客户)名称,提交部门单位名称,业务项目名称,用途,违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姓名。
通知指出,协会原则上只对机构出具执业证明,不对执业人员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由执业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请秘书长同意方可出具。原则上出具近三年执业证明,不得出具近一年或近两年的执业证明。凡是近三年收到行政处罚、协会惩戒(包括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的,不得出具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或者如实出具受到惩罚或惩戒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出具执业证明时,原则上应列明所内注册会计师、属下分支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受到处罚或惩戒的不良记录情况。存在受到投诉举报正处于调查处理期、不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等情形的,暂缓出具执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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