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于近日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新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和此前办法相比,贴息范围增加了“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等领域的贴息政策继续执行。
办法提到,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办法明确了不予贴息的情形,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同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农业,林业,水利,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西部铁路项目等其他项目。
财政部强调,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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