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和规范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天津市地税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适用于在天津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纳税人),自2012年4月1起施行。
办法强调,纳税人依法扣除有关款项,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下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须依据其取得的扣除款项的合法有效凭证,填报《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明细申报表》(下称《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款项方能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
办法要求,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当期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当期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纳税人从事其他差额征税业务,按当期实现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一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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