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积极支持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地税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12]30号),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意见强调,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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