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全面实施,2007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从环保角度出发,大排量乘用车车船税的征收额有较大幅度提高。
《征求意见稿》拟定,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还拟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确定。另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拟执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规定车船税应当在每年的*9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征求意见稿》对1.0升以下的乘用车仍然维持60元/年的最低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20元,比原来提高了60元;排气量在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500元,比原来提高了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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