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结构性减税的含义——结构性减税是减税还是增税?
目前社会上、学术界对于什么是结构性减税,仍存在不同的声音。在近日国务院参事室和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关于结构性减税与民生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交流了各自的看法,同时呼吁,应对结构性减税作出更科学、准确的定义,因为这是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认为,结构性减税不是全面减税,也不是单一减税,而是有减税有增税。近几年特别是近一两年,宏观政策在减税方面运用得多,在增税方面从研究、储备到决策都做得不到位。今后应加强增税方面的研究、宣传和决策。
他分析道,从去年起,到今年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下滑都是一个基本事实。鉴于此,制定和出台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保持平缓的趋势;是否有利于就业和创业,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是否有利于税制改革和财政可持续性。
苏明强调,制定和出台结构性减税政策必须充分考虑财政能否承受和财政可持续性。去年我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增长24.8%,其中税收89720亿元,增长22.6%.而今年*9季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下降至14.7%.其中税收增长10.3%,*5税种增值税收入增长5.4%,增幅较低。这些情况表明,结构性减税不是减得越多越好,而是要保持收入与支出的平衡。他说,当前存在大量的改革和民生问题,中央财政用于民生的开支已占中央财政支出的2/3左右。如果缺乏税收的保障,民生就难以保障。为此他建议,除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继续为小微企业、居民个人减负等减税政策外,应重点研究增税措施,包括加快出台环境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在全国更多地方试点房产税等。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结构性减税是一个不精确的概念。当前迫切需要对结构性减税的含义作进一步研究,因为这决定了国家以什么样的理念和方式治理经济和社会。他不赞成当前结构性减税应强调增税的说法。他认为,国家财政的确有难处,但民众要求减税是没错的,关键是要将减税变成财政和税务机关能够操作的办法。结构性减税应划分为两种,一是制度性减税,比如从制度上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二是政策性减税,可以规定在某些年份暂时下调税率。他指出,结构性减税制度的设计,应该着眼于一个更广泛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国家财政需要,还要处理好民权与税权、减税与减支的关系等。精巧的制度设计,是研究减税有多大可能性的基本前提。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统计局原总经济师姚景源说,关于结构性减税,财税界人士往往主张税收要有减有增,甚至强调增税。但他认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结构性减税并不是这个精神,就是减税。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指出,如果国家强调结构性减税,而实际是增税,就等于对人民作了一个空头承诺,会失信于民。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刘佐认为,结构性减税的提法值得商榷。近年来,税收政策、税收制度调整的结果是税收有加有减,总量增加。比如,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是减税;调整资源税、消费税等是加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是有加税有减税,中低收入者税负是减的,高收入者税负是加的。年终算账,税收总量连年大幅度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把上述税收制度和政策调整笼统归纳为结构性减税,似乎不太确切。
充分认识结构性减税的意义——没有思想观念的转变,税减不下来?
面对关于结构性减税的争论,与会专家指出,当前观念、认识和思路上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惠及民生的障碍。
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方宁指出,结构性减税与民生是现今我国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年我国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金融工具的应用比较多,也比较灵活;对税收工具的应用不太多,也比较笨拙。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不懂税收,而是因为观念、认知上存在问题。近年来,地方政府一直在应用减税政策,其出发点是吸引投资,着眼于经济发展、刺激企业成长。与此不同,当前减税的主题应是保障民生。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前30年,为解决诸多积累问题,注重的是效率。30年后,在我国财富增加、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的情况下,应该注重的是公平。中央这些年一直关注民生,主要通过财政退出方式加大民生投入,税收并没有减少。财政支出的中间环节较多,会削弱保障民生的效果。采取直接减税,并与财政向民生的支出相结合,效果会更好。
国务院参事、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研究司原司长陈全生认为,今年减税的事很难办。*9季度税收增长速度下降,财政收入中增长的只有非税收入、房地产税收和资源税,其他都下降了,而且下降的幅度不小。怎么办?应减少非税收入,并树立藏富于民的思想观念,比如对小微企业免税。没有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原有的框架之下实行结构性减税是不行的。
姚景源认为,当前结构性减税难度大,主要是观念和指导思想有问题。他说,结构性减税应坚持稳增长、稳物价、调结构和惠民生的原则。从这四个方面倒推,就能够找准哪些税可以减。比如,作为小微企业的个体户,自己能养活自己,大一点的还能雇三五个人,不仅不给政府找麻烦,还给国家作出很大贡献,为什么还要收他们的税?对于为什么减税,他说,一个深层次的意义是推动政府“转型”。现在的政府还是像30年前邓小平同志批评过的,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和管不了的事。各级政府机关应该把这些事交给市场去管。这样,职能转变了,支出压力就减少了。支出压力减少了,减税自然就有空间了。他强调,不要把结构性减税问题看小。结构性减税是一项深层次的改革,由此入手,能够推动方方面面的改革,使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推动我国经济跨上新的台阶。
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提出,要从法律角度对结构性减税作进一步的思考。*9,在法制治国的大视角下,树立理财治国的观念。现在社会问题突出,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过去不太关心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官员贪腐、社会分配不公和社会诚信缺失都与理财治国观念缺失有关。第二,认识法制创新对税制改革的保障和引导功能。过去一提税制改革,就觉得法制是一种障碍。其实应该看到,法制对改革有保障功能和引导功能。为什么要实行结构性减税、如何减、减多少、按照什么标准减、谁来减、谁受益?这些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各种权利的配置,都需要法制加以引导和规范。第三,国家财政权应与公民财产权相协调。从某种角度讲,结构性减税就是让利于民。在民生所涉及的教育、医疗、住房、环保和治安等方方面面中,结构性减税如何保护公民权利,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第四,既要强调实体法上的公平,也要强调程序法上的公平。当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突出主要是因为缺乏民众利益表达的机制。第五,正确处理民生与民权的关系。关注民生,要正确理解民生,这需要从法律上对民生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读。关注民权,要保护纳税人权利,比如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决策和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权利。第六,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结构性减税涉及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减税涉及地方收入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事权的落实存在大量困难,需要对地方适当下放财权。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认为,我国的财税思想应该更新。当前的财政、税收理论基本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国家分配论,即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思路上,近年来吸收了国外的公共财政思想。但是,现实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原有的财税思想已无法解释或者解释力不强。他主张关注中国儒家和道家的赋税思想,以及奥地利学派的理论。儒家讲究轻税,主张国家税收建立在轻税的思路基础上。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我国这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凡是盛世没有建立在重税基础上的,几次大的盛世——西汉、唐朝、清朝前期,基本都标榜自己推行的是道家制度。老子思想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所推崇。中外这两个学派是可以沟通的。我国的学者应下工夫研究中国道家和奥地利学派的赋税思想,将民主、宪政的理念引入财税思想中。
他强调轻税背后有深层次的意义,即轻税不是目的,而是给社会创造更好的创业和创新空间。在财税思想上应形成这样一种包含三层含义的逻辑,首先是个体自由,然后是企业的创业和创新的自由,最后是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单纯讲税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是不够的,因为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是建立在个体自由和企业创业和创新的自由之上的。税收不能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不能压抑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热情,不能破坏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不能束缚承担纳税义务的每个公民的个体自由,这是建立财税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
国务院参事、国务院扶贫办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汤敏说,在谈减税的同时,要谈在哪儿把这笔钱减出来。不仅应该拿出一个真正像样的有力度的减税方案,更要拿出一个减支方案。他认为,没有减支就没有减税。现在很多人批评减税是小打小闹,甚至是虚晃一枪。其实这与我国的财政赤字有关。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加得快,同时政府支出增加得也不慢,有时甚至更快。要减税就要减支,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不减政府开支而单方面减税,结果就只能是不断地扩大财政赤字,造成这边减税那边增税,最后税收总体上增加了,减税可能变成了一个看似很光鲜、其实没有什么实惠的政策措施。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