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我公司在投资资产时,是评估增值后购置49%的股权,因此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该计算该部分增值的折旧影响以调整投资资产的账面损益;相应地,摊销后的评估增值净额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上述所提及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资产应以取得该资产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会计上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不会改变其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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