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2年2号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印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和通知细化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了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重要征管措施。
本次为贯彻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法而制定了分为面向纳税人为主的公告和面向税务机关的管理通知两个文件,分别针对申报程序、资料要求和受理申报、建立台账、开展评估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贯彻落实25号公告更有针对性,并且行文上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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