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就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政策作出解读,指出择校费、赞助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学校收取赞助费时,应使用地税发票。收取“赞助费”应及时申报与独立核算,因为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对“赞助费”应谨慎进行财务处理,应注意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对没有单独核算的,所有收入都将一并按照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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