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公室等7个单位发出《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三级以上公立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同时发出配套文件,强调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问题发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存在伪造、虚开发票和接受非法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要追查到以前年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查处。对检查发现的商业贿赂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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