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0月8日就纳税热点问题在其官网进行了答复。其中,就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是否缴纳契税一问明确,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剩余部分房屋销售后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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