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9月7日下发名为《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了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通知》规定,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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