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国税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工作衔接,防止多头去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江西省国税局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一般对纳税人当年或上一年纳税情况评估核查,税务稽查一般检查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除发票协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纳税评估移交和发现有重大偷骗税嫌疑外,原则上评估和稽查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现场评估或检查,即已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的纳税人,本年内纳税评估部门一般不再评估;已集中评估的纳税人,本年内稽查部门一般不再检查;对上级或下级国税机关已经组织评查的纳税人,各级局不再重复评查;上级局稽查部门已经安排企业自查,并确定不列为检查对象的,当年不再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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