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通过了《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行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和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便利。
办法规定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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