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变更国籍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于外企超国民待遇的大谈论。原因是不少网友质疑张兰改国籍是为了俏江南香港上市省税,而且一旦张兰成为外国人,俏江南也随之成为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内资企业所没有的税收优惠。
一张传票曝露张兰已改国籍
据媒体介绍,今年9月,俏江南前员工马义把老东家张兰告上了法庭。马义2000年加入俏江南,负责工程开发,4年后离职。离职时,俏江南董事长张兰与他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并承诺将其名下蓝筹名座的一套房屋转让给马义。如今,张兰早已还清了房屋贷款,但马义却迟迟不见张兰给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只得把张兰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传票无法送达而爆出张兰已于9月17日注销了户籍、变更了国籍。与此同时,由于张兰不仅是知名企业的董事长、台湾女星大S的婆婆,还是朝阳区政协委员。一时间,关于张兰是不是移民了、移民到了哪个国家,甚至谴责张兰怎么可以移民的质疑声群起。
11月30日,《工人日报》社会周刊编辑部主任石述思通过其微博表示,张兰已确定落户在一个加勒比岛国。虽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国籍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迫于压力,张兰于11 月26日向朝阳区政协提出了因国籍变更愿意退出朝阳区政协的文字申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委员管理的暂行意见规定,如果不具有中国国籍,应不再担任政协委员一职。
张兰称变更国籍为在香港上市
据《南方人物周刊》披露,面对外界质疑,张兰自嘲:“不是为了在香港上市,谁愿意放着中国公民不当当岛民呢?”据业内律师分析,这个岛国很可能是一个总人口3万、叫圣基茨的地方。
据悉,3年前,伴随着小肥羊成功上市,张兰就开始为俏江南上市做准备。2008年9月,张兰与鼎辉投资签署协议,鼎辉注入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占股10.526%.随后,鼎辉协助张兰完成了俏江南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建立起“健全合法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2011年3月俏江南提交了A股上市申请,但最终未能如愿。
按照张兰与鼎辉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果因为非鼎晖方的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或者俏江南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鼎晖有权退出。鼎晖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张兰或张兰认同的第三方,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减少股东数”。张兰曾想清退鼎辉的投资,但双方没有谈妥。
A股无望,张兰只得改变策略,直奔H股,但这也非易事。按照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常用的路径: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等方式,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
然而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这条路还是绕不开商务部、证监会的审核。那么,最直接、最快的办法只能是更换国籍了。对此,石述思分析称,企业家通过移民,将民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则红筹模式和VIE模式都不会受到政策限制,从而实现海外融资的目标。
2012年年中,俏江南通过港交所聆讯,获准于香港上市,募集资金为1亿至2亿美元。俏江南集团总裁安勇在11月30日俏江南广州店开业时称,此番赴港IPO已基本无审批上的障碍。而张兰国籍的转换也是基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俏江南变身外企能享哪些优惠
除了上市的质疑,各界讨论的话题集中在了“节税”上。知名税法律师刘天永表示,从税收双边协定规定来看,如俏江南上市,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对于股东分红(股息)等,将享受缴纳不超过1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俏江南未来的收购和套现,张兰的个税或按照移民国家规定来执行。而内资企业的投资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刘天永的上述说法,中国税网税务咨询专家向记者解释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9条的规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但专家也表示,适用上述政策的必须是外籍居民,如果俏江南的股东是中国居民,也不可以按此规定纳税。因此,从实现上市这个角度来看,张兰国籍的变更是有利的。但这并不会是说,由于身份的改变,使得国内的俏江南也能在税收等方面获得优惠。
据介绍,按照现行税法,税收优惠政策有按行业分的,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也有针对某个地区的,比如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但专门针对内外资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合并后,已经基本没有了。也就是说,在目前的中国税收制度下,只要政策有规定,企业又符合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统一为25%,同时,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而根据相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必须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外资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所剩无几。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企业拥有5年过渡期: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7出炉的全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也显示,2011年度,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由2010年的22.87%下降到22.70%,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由2010年的19.25%提高到20.46%,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率差距为2.24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分析认为,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执行到期,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税率提高,是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率差距缩小的重要因素。
个人所得税方面,据专家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四类人群可以享受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的优惠:(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5类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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