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4月1日初审通过“反避税条款”,自2015年开始实施反避税条款重点:
1.2015年起,企业在海外关系企业,应按当年度盈余依持股比率,认列投资收益课税。
2.即使公司登记在避税天堂,但“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境内的营利事业,应视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依法课征营所税。
3.财政部最快今年公布“实际管理处所”查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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