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上午,大连市国税局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就“营改增”相关政策作了在线解读。大连市国税局崔金发总会计师,货物和劳务税处赵戈副处长等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
一位网名叫“崔先生”的网友提出了一个关于融资租赁的“营改增”的问题,问题如下:
崔先生问:“营改增”以后,对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否依然执行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开具发票,是按照本金+租息全额开票,还是仅就租息开票?如果按照“价外费用”的表述,应该是前者,那么本金部分对应进项的抵扣造成承租人“超额抵扣”,是否会存在风险?
嘉宾:2010年13号公告依然有效,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承租方不存在重复抵扣的问题。
点评
此前,2013年6月2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举行以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为专题的在线访谈,邀请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樊潞彤、第四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郜晓明做解答嘉宾。当时,樊潞彤的回复是这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目前仍是全文有效。关于开具发票金额的问题,可以参阅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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