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2013年第70号公告,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