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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