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编辑部:
问:我所在的投资咨询公司2009年成立,与鼓楼区某写字楼管理方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近日,我公司接到出租方通知,准备对写字楼重新装修招租,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我公司对于写字楼的管理并不满意,提前解约未尝不可。不过这笔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呢?
王小姐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虽然承租企业收取了违约金并计入收入,但是承租方并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
答复者: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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