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编辑部:
问: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在“金融城”新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请问“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有何政策变化?
建邺某财务人员
答:贵公司从事的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因而该项业务应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租赁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所以仍然按原来营业税政策中的租赁业务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复者: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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