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咨询建议
按贵公司委托要求,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我们对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潜在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1、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将对房屋和修理中央空调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取得的未开具清单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取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取得由税控机开具的清单,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与供货方取得联系,要求退回并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补办原发票所属清单;
3、取得个税手续费,应按规定计算营业税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手续费开支范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建议贵公司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
4、会议费应完善和改进目前状况,应建立和保管会议决定、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参会人员范围及签到、会议内容、会序、会议纪要等资料,同时也应注意会议场所方相关记录要与本企业会议内容相符,为税务机关检查准备好应及时提供可证明真实发生的资料等。建议对所召开会议的相关报道及照片进行收集和保管。
5、对于发生咨询费等,应对照报销凭证所附标注,完善咨询成果等相关内容。应及时提供对调查彩票市场销售情况而形成的样本(7297本)及电话调研记录(1434次),同时也需以本公司经营特点和充分的理由说明支出与收入直接相关。
6、对于外包人员费用,我们建议应注意相关人员专业技能与贵公司开发项目的匹配,对于支付费用计算的依据也要符合常规,这里重点要与贵公司开发项目立项中人员分工相吻合,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证明合理性和真实性的事实和资料。
7、发放实物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对于发放的实物,负责发放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人力资源部门,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此提示,在检查报告中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也应给予关注和改进。
8、鉴于目前贵公司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值,为规避相关风险,建议梳理已提供劳务项目但由于未收到款项而未进行增值税申报项目、金额,逐项核对原合同或协议,重点查看合同结算条款,如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对这类收入无论是否取得款项应及时申报。
为规避由于该事项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建议贵公司已提供劳务尚未确认增值税收入项目,应做清理并标明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同时做好说明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值符合客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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