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分
税务审查存在涉税事项
一、增值税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因此,发生修理中央空调、为装修房屋的设计费都为不动产相关,支付设计彩票费用本次检查中认为与收入无关,其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清单(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购入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属汇总开具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另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未按规定取得应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也存在着争议,但大多税务机关仍按征营业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9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项规定,是对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专门的一个规定,明确了收入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贵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由地税返回的手续费,我们结合实际征收管理中对此处理,其属于付出劳务而取得的对价,为营业税应税行为,只不过是支出单位为税务局,因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确认问题
视同销售
贵公司发生的赠送礼品等,税务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事项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不做销售处理,但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账外表内事项做纳税调增。贵公司购入礼品及宣传品用于市场推广和交际应酬,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将赠送的货物,按照购入时的价格通过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进行填报对应的收入和成本金额。
(二)费用扣除问题
1、办公用品(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购入办公用品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环节,随着经济发展和商家各种促销手段,办公用品则成为企业办理购物卡的载体,用来处理税前限额扣除和不得扣除的支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不符合常规和不合理的办公用品,不能在税前扣除。
建议购买公办用品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2、会议费(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会议费支出,由于金额较大,根据工作经验得出,在该项费用中,发现存在大量税前限额扣除及不合理的费用,容易发生偷税情形,一直都被税务机关作为重点关注。
在老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会议费的管理是这样要求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注:全文废止)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实务中该文件虽然已经废止,针对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往往金额较大,不能否认该项费用中存在税前应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等情形。目前我们了解到的税务机关对此开支十分关注,通常情况下,为了证明业务真实发生,需要企业提供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五、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贵公司会议费用所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能认定为其真实和合理,即使是提供了相关资料,也必须符合常规。
3、咨询费(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咨询费通常情况下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本次检查中发生贵公司发生该项费用占全部费用比重较大,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质疑:
(1)该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不是直接相关;
(2)提供服务方对于可量化项目计费依据是否符合常规:
(3)如所列费用,对方提供样本数量之大,相关检查人员需要时,是否可立即提供;
(4)所支付的资金是否存在去向及回流。
鉴于以上疑点,我们建议应做好破解质疑的应对工作,如间接费用与收入直接相关的理由;提供服务方样本保存实物及地点等。
在此重要提示,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将会带来对此交易真实性产生更大的质疑。
4、差旅费、误餐费标准(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发生中,所报销的票据中有餐费,不易划分是员工用餐还是招待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如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不属差旅费,应做纳税调整。
本次检查经了解,差旅费中的补贴,均以凭票形式处理。在此,我们建议应按标准进行补贴,取消以票抵顶出差补贴,可规避由于票据不规范带来的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在实际执法中,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
关于差旅费补助标准,由于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三条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所以,建议贵公司发生误餐补贴按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不需要以餐费票据报销。
5、培训费与职工教育经费(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本次检查中发现贵公司培训费用支出,具有税法上所称的职工教育经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贵公司对于培训费的使用存在涉税问题:
(1)2012年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截止检查日“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余额230万元,无借方发生额;
(2)发生培训费,通过“管理费用-培训费”科目在税前扣除;
(3)培训内容与本企业相关业务相联程度,如一名员工参加户外探险活动。
贵公司对于培训费的支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因此,所发生的培训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要通过教育经费余额中支出(注:余额未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
6、工会组织费用不得扣除(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实际拨缴;
二、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贵公司计提了工会经费并实际拨缴,实质上企业工会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因此,属于工会组织开支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后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7、报销员工通讯费
贵公司向全员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费,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处理:
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8、车辆停车费(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类似上项支出是否为合理费用,其疑点:
(1)收费单位地址是否有相关办公机构,是否有车可停;
(2)按每月收费标准,是否有30台车辆;
(3)贵公司固定资产是否有相符车辆。
如贵公司该类费用,属于个人或变相补贴性质的费用,采用这种方式不能在税前扣除。
9、商业保险
贵公司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医疗同时又办理了综合医疗保险和员工子女综合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
1、差旅费、餐费补助可免税
企业发生差旅费及误餐补助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差旅费及误餐补助,免交个人所得税。但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应做好员工工作去向的相关记录。
由于出差补助标准,税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目前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员工按本公司制定补助标准取得的补助,如被税务机关认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发放实物并入当月工资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赵帆购入味美“月满巴黎夜”月饼礼金额7084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项规定,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将与本月发放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暖费补助关注当地免税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规定,2008年度供暖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采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贵公司对员工取暖进行的补贴采取两种方式,在规定标准内一是凭发票报销,二是无票以工资形式发放。对于这两种解决取暖补贴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4、报销和发放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贵公司为员工支付通讯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9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贵公司应按照该规定处理通讯费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
5、旅游费支出
贵公司发生的旅游费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贵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活动,要区分本企业人员和外部人员,并按不同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礼品代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礼品用于赠送单位人员,应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以购入礼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贵公司对于赠送出去的礼品,需要划分是对个人和单位的赠送,对个人部分是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7、补充医疗保险
贵公司为员工办理具有商业保险如综合医疗保和员工子女综合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为员工办理的所列险种,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使用问题
贵公司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使用要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手续费支付管理: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如按规定将手续费发放给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五、房产税
房屋租金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是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贵公司目前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办公场所的租金未在原值中扣除单独按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建议应分别按原值和租金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调整原只按原值计算多交金额和未按租金计算应交部分。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因房产税为地方税种,鉴于北京市政府有专门文件,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房屋原值计算和缴纳房产税,对于贵公司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不需要按12%缴纳房产税。
六、票据及会计核算依据
(一)税前扣除票据
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取得发票中存在的问题
1、无发票
2013年6月公司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见下表)
朱君每月报销外部聘请专家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自制表格作为入账凭据。专家提供咨询等服务,根据流转税规定为应税行为,因此,贵公司应以发票为支出凭据。
2、机打发票,手写或自制清单
贵公司在日常采购中,取得汇总开具的机打发票的清单不规范,其清单均为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而是自制表格。
3、无票
支付专家劳务费未取得发票。
2013年6月公司劳务费发放表(见表格附件: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4、取得财政票据
丁涛报会议费(广州体彩会议)17536.00 元,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据,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具。
该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理由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 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 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 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 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 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 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 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因此,贵公司对于取得该类票据时,应按上项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对照。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以此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5、发票种类有误
红霞报装修工程8423523.90 元,取得地税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单位:北京金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四)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对照上项规定,北京北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贵公司提供装修工程应为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的劳务。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建筑业使用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第二条规定,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以上发票问题,税务机关可根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发票其他不规范事项在附表中还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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