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连云港市国税局在日常退税审核和风险分析中发现,连云港Y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中存在诸多疑点,且无法通过函调等常规手段排除。针对这一情况,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Y公司出口业务实施了退税评估等应对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Y公司为外贸商业企业,成立于2011年11月23日,2012年1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2日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
该公司自成立至今仅发生一笔从河南W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购进磁钢片销往菲律宾的出口业务,于2012年4月27日出口,报关口岸为连云港海关,企业申报出口额379.15万美元,应退增值税386.41万元。因在退税审核和风险分析中发现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存在疑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出口业务供货企业进行了函调协查,最终回函结果为正常业务,但疑点不能排除。经退税评估,企业涉嫌骗税,目前已暂扣该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款,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分析评估情况
(一)案头分析,企业疑点初显现
2013年初,该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对Y公司申报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关注信息:1、属新办外贸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外地人。2、体积小,退税率高 ,出口商品属总局列明的重点关注商品。3、一般企业出口业务由小到大,由少到多,而该企业首次出口货值高,出口金额达两千多万元,而该企业注册资本仅50万元,有悖常理。
进一步对备案单证进行核查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疑点:1、磁钢片产品出口目的国与付款地区不一致。出口目的国为菲律宾,付款人所在国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南美洲加勒比海),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付款人所在国和付款银行所在地均属重点关注区域。2、W公司出库单开具日期、货物到港交接日期及报关出口日期均为2012年4月27日,但货代公司的货场装货单签收日期为2012年4月24日,以上时间顺序有悖常理。3、购货总价大于外销总价,且出口单价远远高于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通过以上审核分析,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首先对该笔业务进行了函调协查,回函结果为正常业务。由于回函结果仍不能排除相关疑点,该局决定暂缓办理该笔退税款,同时启动风险应对流程,制定评估预案,实施涉税风险提醒、约谈说明、实地核查等一系列评估应对措施。
(二)风险提醒,企业反馈找理由
针对上述疑点,该局向Y公司下发了《涉税风险提醒函》,企业收到后逐条进行了解释:1、出口目的国与付款国及外商所在国不一致,是由于采购商(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商)指定将出口货物运到菲律宾马尼拉港口,由采购商通过在香港开立的账户将货款汇入Y公司账户。2、磁钢片单位价格高,是因为含有钕、镨、钬、镝、钆等多种合金,具有极高的磁能积。其中镝占比重较高,为12.588%,而镝的价格非常昂贵,为699万元/吨。对于购货总价大于外销总价270万元,是考虑可退税款386万元,这样仍可净赚100多万元。3、相关单据日期开具顺序有悖常理,是由于W公司2012年4月24日到货,2012年4月27日货物装船报关后,Y公司在货物交接单签字,W公司以Y公司接收签字确认重量后才开具出库单。
企业的解释理由似乎很有道理,但仍让评估人员心存疑虑。
(三)实施约谈,企业解释现矛盾
由于下发《涉税风险提醒函》没有排除对企业的怀疑,评估人员按照评估预案,对有关人员实施了约谈。
在约谈中,业务人员赵某某解释:2012年4月24日与老板刘某某在连云港外仓仓库接货,27日在货物交接单签字。磁钢片共690箱,每箱80块,计24.15吨。产品外观四方形,颜色是黑灰色。
另一名业务员刘某某解释:该公司出口磁钢片业务与外商联系都是其一人负责,先联系外商业务员JASON,外商采购磁钢片要求是长方体,大约2CM厚度、6-7CM宽度、10-12CM长度,中间有孔,颜色是黑色。价格双方谈定157美元/公斤。合同约定外商先付款后装船交货,实际是先装船交货后外商验货后付款。由Y公司委托连云港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报关和装卸船、定仓。
Y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解释:
2012年4月15日到W公司看货,在包装车间看了成品是长方形,长10CM、宽6CM、厚1-2CM,依需要可打孔,颜色是黑色。2012年4月18日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先签订国内合同,后签订国外合同(在约谈中两次确认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皆如此)。供货方2012年4月24日到货,发票和出库单均于2012年4月27日报关确认重量后通知W公司开具。
通过对约谈内容的分析比较,评估人员发现:1、三者对货物外观描述不一致。2、合同中约定的国外付款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3、提供的备案资料显示为先签订国外合同(2012-04-11)后签订国内合同(2012-04-18),与约谈所证实内容相反。
面对企业人员自相矛盾的说法,评估人员更加坚信最初的判断,决定乘胜追击,按照既定步骤走下去。
(四)实地调查,企业退税藏虚假
责任重于泰山,评估人员暗下决心:决不能让不法分子骗税得逞。为了进一步摸清业务真相,评估人员前往Y公司的上游供货企业实地调查了解。
——评估人员前往Y公司*10供货企业W公司进行调查。据厂方介绍,产品生产工艺是这样的:原料——球磨机粉碎——进池搅拌——入模格压——焙烧——光谱分析仪检测产品。该公司所用原材料为购进其分公司收购的废磁钢,经粉碎及部分外加工后再经窑烧而成。通过现场查看,该企业只有三个球磨机、一个箱式窑、一个锅炉,设备工艺落后,直观感觉生产能力及工艺达不到要求。按照Y公司说法,每块磁钢片价值约500元,但W公司车间里成品随处乱放,无人看管,显得非常不重视。箱式窑现存磁钢产品与Y公司提供给我们看的出口产品外观与质量不一致,在车间现场看到的是方形、黑色的金属体,而Y公司提供的是方形中间有孔,外观为淡黄色的金属体,厂方解释说是不同规格产品,产品内含稀土金属含量不同。
评估人员又将Y公司提供的出口磁钢片原样产品送到某专业检测部门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印证了我们初期的判断,其中镝的含量经检测仅有0.1%,而W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却高达12.58%,相差125.88倍。
随即我们上网查询,经查询得知2012年4月18日(企业出口当期)镝的牌价为699万元/吨。据此计算,专业检测部门检测磁钢片含镝的价值仅有16.88万元,而W公司检测磁钢片含镝的价值竟达2124.96万元,两者竟相差2108.08万元!
实地调查的结果让评估人员看到了企业在出口业务中暗藏的“以次充好”事实。
(五)综合分析,企业涉骗现端倪
外调情况及检测结果让案情走向明朗又更进了一步,评估人员对前期应对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大家取得以下共识:
1、Y公司供货企业W公司设备简单,工艺落后,产能有限,根本不具备生产出口报关单上所列的技术含量高、含有多种稀有金属产品的能力。
2、W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为废磁钢,且上游供货企业是其分公司,属关联企业,实际上是一班人马;同时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税收监管的薄弱环节,这些都方便W公司虚开发票,导致价格虚高。
3、产品出口国为菲律宾,付款人所在国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南美洲加勒比海),付款银行却在香港,付款人所在国和付款银行所在地均属国际金融管制宽松地区,容易操作资金流向,从而满足“收汇核销”这一退税条件。
4、虽然该企业不同人员对磁钢片的描述不一致、交货验收日期矛盾、销售价低于采购价等疑点与涉嫌骗税无直接的联系,但这也正是不法分子为了单纯追求符合退税条件这一目标,而忽视了具体操作细节的表现。
针对评估人员的分析报告,该局召开集体审议会议。大家一致认为,评估措施完备、程序合法、认定准确,并得出“ Y公司存在与供货企业勾结、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的重要结论。
三、几点启示
(一)情报搜集是基础
如果没有情报信息支撑,任何案件无法准确实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查询有关稀土价格等信息资料;通过到海关查询出口信息,了解磁钢片报关信息;通过到检测单位送样检测,掌握出口产品的真实稀土含量等等。我们正是在大量情报信息资料的帮助下,评估工作实现实质性的突破。
(二)事中审核是关键
日常退税审核是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步骤,也是退税管理主要基础工作。因此每一位从事退税审核工作的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各项退税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每一笔、每一份退税资料,做到尽职尽责。作为防范出口退税风险而言,事前分析、事中把关比事后追征更重要。因为骗税基本上都是有意而为之,试想本案如已办理退税后发现,估计追缴入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相关人员早就逃之夭夭了。
(三)实地核查是突破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调查才能有所发现,有所突破,许多偷骗税案件都证明了这一点。本案也正是通过到供货企业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在机器设备、生产工艺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直观上得出产品附加值不高的初步判断,也就有了下一步检测产品含量的决定。
(四)信念坚定是保证
遇到困难不轻言放弃,不被表象所迷惑,不被他人恶言所恐吓。由于该局暂扣了企业退税款,在评估之初,Y公司负责人多次到税务机关催促,声称其出口业务都是真实的,并扬言若我们再不及时退税就要向上告国税局。随着评估应对工作的深入,问题逐渐显现,企业再无人来找。如果心里无鬼,应得的386万元退税款谁能不闻不问,谁能放弃争取正当权益?正是做贼心虚,企业才销声匿迹!评估人员凭着一身正气,凭着执着信念,从微小的细节入手,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做到一丝不苟,真正成为出口骗税的“防火墙”。
四、工作措施建议
通过剖析案情,结合工作实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在以下几方面必须加强:
(一)加强对首次出口退税企业的调查。对首次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必须对企业的注册资金、人员构成、出口产品等方面加以全面核实了解,清楚哪些情形需要重点关注,如当前骗税分子为了降低骗税风险,往往不在当地作案,而是到外省市注册贸易公司,这样一旦案发也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二)加强涉农涉废产品出口的管理。Y公司供货企业W公司生产的产品原料为收购的废钢铁,是涉废企业。据了解一些涉废企业在2011年以前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大肆虚开,形成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为对外虚开提供了条件。目前涉农产品仍然涉及农产品发票的管理,征退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管理,防止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三)加强对干部外贸出口有关知识的培训。作为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干部,不仅要掌握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还要了解、熟悉与外贸出口产品相关的方方面面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及应对的能力。
(四)发挥国际情报交换作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明确,凡在日常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重大骗税嫌疑的,且相关疑点通过国内管理手段无法排除的,即可启动国际情报交换机制核实境外交易方的相关情况。利用国际情报交换发现出口骗税疑点和证据,打击出口骗税活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保护税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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