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机关到某商贸公司核查发票使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开具的一份金额20955.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材料一批”,另附手工填写的冷压接头、PVC钢丝增强软管、热缩套管、电缆备用芯帽、配电箱、螺丝刀等28项货物清单。当税务人员告知开票错误,要按税法规定处罚时,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认为公司没有偷漏税,票、款、账、物也完全相符。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解释后,财务人员才明白:发票开具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填写,不可图省事笼统按类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清单,不可手工填写货物清单。为帮助纳税人化解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本文提示如下。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 )第四条规定,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第三条规定,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对开票方和受票方,未按上述政策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取得未按上述政策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栏目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4.《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 156号文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补救措施
一是专用发票作废重开。156号文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是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重开。156号文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此外,针对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又补充规定: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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