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预缴时即可享受加计扣除。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预缴时即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按照税收规定”,即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才能加计扣除,按照税收规定不可以加计扣除就不能加计扣除,那么“按照税收规定”,企业预缴时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目前常见的加计扣除优惠有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前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后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9条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9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上述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很明确,企业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再加计扣除。因此,“按照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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