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整理:江西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
  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交通运输业中从事旅客运输的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车站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在中途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发生的行包托运和包车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二、发票启用的时间?
  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启用。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手续,自2013年7月1日起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网络发票开通等事项,但在2013年7月31日前不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mm×127mm)”使用出租车原税控机具开具。使用冠名发票和其他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采用手填式开具。
 
  四、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发票?如何代开?
  除货物运输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另行规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五、发票如何对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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