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一汽车修理厂,因其部分收入未入账,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等115万元。
  今年6月,该局对苏扬汽车修理厂进行纳税检查时,调取了该厂电脑中关于销售、修理收入的电子数据时发现,该厂并未将电子数据中记载的收入进行入账,也未进行申报纳税,仅按照《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并据此申报缴纳增值税。经查,该厂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共取得修理及材料收入914万元(含税),其中:已申报主营业务收入394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收入38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5.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二条之规定,除追缴少缴纳的增值税65.75万元外,对该厂的偷税行为处以32.87万元罚款,并对其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目前,该厂已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等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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