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新通知高级会计师评审个人申报阶段:申报人需在2025年7月10日(周四)至7月31日(周四)期间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时间与流程
(一)个人申报阶段
申报人需在2025年7月10日(周四)至7月31日(周四)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注册登录后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而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找到拟申报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提交。若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拨打附件1中公布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单位审核推荐阶段
2025年7月10日(周四)至8月7日(周四),申报人需联系参保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法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申报人)单位审核推荐”模块,登录后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推荐意见将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需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人通过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三)评审服务机构审核阶段
2025年7月10日(周四)至9月16日(周二),评审服务机构完成首次审核。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评审服务机构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后,需再次联系参保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会再次审核。若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将视为放弃申报。
 
(四)个人缴费阶段
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需在评审服务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若逾期未完成缴费,同样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会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答辩评审阶段
答辩前,评审服务机构会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需及时登录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需要明确的是,高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评审则不答辩。评审委员会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才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评审服务机构需在11月底前完成答辩评审工作。
 
(六)验收公示阶段
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领取电子职称证书阶段
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5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资格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
 
二、特殊政策与要求
(一)考评结合政策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才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二)破格申报条件
若申报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北京市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破格条件的基础上,可由2名及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附件6)进行推荐申报。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推荐表及相关材料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三)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在国家及北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附件4)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且符合北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部分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附件5)中急需紧缺清单中IEEE高级会员等8项国际职业资格,在符合北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条件的,对应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北京市正高级职称的条件;取得ACM高级会员等25项认可度高的国际职业资格,在符合北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条件的,对应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北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
 
三、审核与监督要求
(一)个人诚信要求
申报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若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被取消申报资格;若已取得职称,将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单位审核责任
申报人的参保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若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机构职责
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做好咨询解释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按规定受理申报人复查申请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答复申报人。若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委托评审规定
中央在京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在京正常参保,由中央在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2025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附件2),或经中央在京单位同意后由所属二级单位开具委托函,可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除上述情况外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报人,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北京市职称评审。若中央在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中央在京单位要求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附件3)中涉及单位的申报人,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北京市职称评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二)考培分离原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各种职称评审培训或代报名,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需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若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职称咨询电话12333或附件1中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