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由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企业扩大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和审核等事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2012年7月1日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核等管理作出规定。今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制定发布了管理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补充和完善,扩大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管理办法不同,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时,要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并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标识。
  据悉,该管理办法共4章16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即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