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8元/平方米,四等土地6元/平方米。
  (二)县及县级市:一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8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及工矿区:5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4年第三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如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文章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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