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附件名单中的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实地查无下落,现按规定予以公告,责令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其作为非正常缴费单位进行管理。缴费单位未申报,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