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事前核查报告制度。交警部门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交警、卫生等部门人员联合进行实地核查,重点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和抢救、医疗救治方案、抢救费用及事故双方暂无能力支付抢救费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出具《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案件实地核查报告》。二是实行事中审核报告制度。救助基金中心收到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材料后,根据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结合前期实地核查情况进行财务审核,出具《救助基金抢救费垫付案件调查审核报告》,全面记录案件情况和审核流程,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提交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三是实行事后追偿报告制度。救助基金垫付款项在完成追偿、核销或履行司法程序后,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追偿程序执行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报告,作为案件处理材料进行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