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中共辽宁省委下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3号文件,简称省委3号文件)。五年来,在丹东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我市人大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强化了计划和预算监督职能,在对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将转移支付、超收收入、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的法定职责,以及“一府两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突出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监督内容更加宽泛。既坚持对全市经济社会重大事项严格监督,还将人大监督扩展到“三农”、教育、城建、环保等民生工作上来。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实效不断提升,增强了人大履职行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市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有效行使。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及工作程序。几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保证依法理财、推进重点工作、筹措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上作出决议、决定。如对市政府关于丹沈客运专线、丹大高铁和东北东部铁路项目配套资金融资,新城区建设融资,三湾水利枢纽工程融资,环保产业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发行等议案,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的决定。通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有力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