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资金适用范围,完善进退机制。《通知》明确设立专项资金应向政府专题申请,经财政审核,报政府审定。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公共性、公益性项目支出,严禁用于征地、建设楼堂馆所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二是规范资金分配,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要求,专项资金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明确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分配办法、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专家评审把关,严格审核拨付程序。《通知》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委托中介机构按申请单位提供的上报要件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果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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