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省内企业上市,自2010年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先后联合印发了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财企〔2011〕990号)和《关于调整企业上市扶持资金政策的通知》(辽财企〔2012〕615号),逐步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我省成功实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答: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实现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并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实现上市。
  2.经境外证券交易主管机构批准,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且企业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在辽宁省内。
  3.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融资超过1亿元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
  4.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融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调入境内的。
  问: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应向所在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接收回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或核准企业再融资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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