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0〕574号),明确了省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我省企业节能项目的有关政策。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支持节能自主创新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支持节能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辽宁省新兴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产品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的产业化项目等;
  2.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节能重点工程”类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工程;
  3.支持节能新机制建设。重点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主的节能技术服务和改造项目;
  4.支持节能基础制度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建设、能源管理制度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
  5.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其它有关支出。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职工保险费;
  3.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申请专项资金的节能项目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2.项目具备实施能力。项目单位经济规模合理,建设条件落实,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能够保证项目实施;
  3.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4.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问: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那些材料?
  答: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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