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市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市即将出台《关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该文件规定,我市的残疾军人医疗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享受住院报销和门诊补助等医疗待遇。在门诊待遇方面,我市残疾军警参保缴费后,在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另外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每月对伤残军人发放门诊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伤残级别确定:其中一至二级每月400元、三至四级每月350元、五级每月260元、六级每月200元,由残疾军警所在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在住院待遇方面,我市对残疾军警30万元以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一定额度内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