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健全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健全政府财政补贴、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政府财政补贴制度需明确补贴的项目和标准,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民办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购置电脑、多媒体、图书、课桌等教学设备,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各级财政给予基本建设配套资金。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探索政府向民办学校和社会组织购买就读学位、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评估验收等服务。将本行政区域户籍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的,政府应当与接收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民办学校承担符合规定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经费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