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的内容。
  1.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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