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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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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2篇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基础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3)一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不可单独转让。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共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4.成员权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