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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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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