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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个人销售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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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五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的内容。
  【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土地增值税一般减免税规定: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个人销售住房: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