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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
  *9步,确定应税收入;
  第二步,确定扣除项目;
  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