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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严厉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打击和预防犯罪。
  预防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本人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其他可能犯罪者或者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此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点:
  ①管制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但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管制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6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